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,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,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。
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,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。
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,让罪犯在狱中病死,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。
吴时来谏议,今后在外地,凡是遇到这类案件,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,都察院单独上奏,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,就立即处决。
对于已死的罪犯,由府州县戮其尸体。这样,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。
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,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,而第六条……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首。
吴时来则谏言,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,必须斩首。
如果仅是篆文印章,但材质并非印信,则不能称之为伪造,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。
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,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,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,如果再犯则拟斩首。
伪造印信并使用的,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,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。
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,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。
看上去,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。
但伪造奏疏案中,冒充刑部尚书潘恩名义的印信,就是木石所刻。
换句话说,吴时来要将伪造奏疏案给予法理支持,要免去伪造奏疏者的罪行。
不知道这是故意的,还是不小心的,吴时来上疏的第六条要修改的律法,就正好与伪造奏疏案有关。
“谢圣……”
吴时来谢恩的话还没说完,就听到圣音继续,道:“但朕认为,那第六条不必修改,伪造印信,不论以什么材料制成,都该一律斩首,这是祖宗律法。”
朱厚熜望向了就席的刑部尚书潘恩、都察院左都御史颜鲸和大理寺卿黄清,三人几乎同时站了起来,道:“臣等也以为,祖宗律法不可改!”
吴时来,“……”
那六条律法,全是祖宗律法,怎么五条都能改,唯独第六条不能改?
祖宗律法,很灵活啊!
形势比人强,吴时来只能默然端着酒杯站在那里。
朱厚熜示意三法司堂官落座,又望向了吴时来,问道:“朕听说,你府上招揽了不少文人墨客,还办了个书院,文气纵横啊,花了不少银子吧?”
不得不说,严党、清流的影响至今尚在,吴时来也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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